周晨卻說:“你以為我創辦這個平台,為的是什麽?”


    “因為他們是我們重要的用戶,就要在他們偏離自己的初心的時候,還跪在一邊,替他們鼓掌叫好?”


    餘小美一時也無話可說。


    任何情況下,她都不可能讚同周晨什麽“跪在一邊,鼓掌叫好”。


    她看了周晨好一會,才頭痛的搖頭,“我說不過你,好吧,但怎麽可能會有那樣的時候?”


    周晨說:“如果連我們這樣的新興互聯網平台,都對他們一直放縱下去,你覺得,真不會有那樣的時候?”


    餘小美依然搖頭,“不可能!”


    相關方麵,對這方麵的監督,還是有力的。


    “再說,我隻是提醒他們,要始終記得初心而已。”周晨說。


    餘小美依然隻是搖頭,提醒他們“應該客觀、公正、全麵的報道相關的新聞,尤其是因為一度被他們熱炒,而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新聞,更是應該客觀全麵的報道,不應隻追求獵奇、轟動效應”等等,這固然是提醒他們要記得初心,但落在那些媒體眼中,何嚐不是在教他們做事?


    是的,他們這討論的,並不是陳總所感概的那一條微博,而是另一條——周晨剛剛發了兩條,第一條,針對的是涉事地的相關主管單位,第二條,針對的是相關媒體,也即餘小美所說的重要用戶。


    “幸好我們現在沒有多少股東,”餘小美說:“不然這樣的時候,電話一定會被打爆。”


    “我……”她看著周晨,“雖然你一定要說,你創辦安聯這樣的平台,又不止是隻為了賺錢,但我還是要說,你啊,一定是影響我們市值的最不確定的因素。”


    “甚至,都有可能因為你,我們連上市都變得不確定起來。”


    “怎麽會呢?”周晨也搖頭,“決定我們是否成功上市,決定我們市值的,難道是大股東?當然不,是所有喜歡我們,相信我們這個平台公信力的普通用戶,也就是,廣大民眾。”


    周晨當然明白,自己的多嘴,可能帶來的一些負麵影響——就像餘小美擔心的那些,但他更明白,像他這樣的意見領袖,能給自己創辦的公司帶來的積極影響。


    用戶因為喜歡一個人,而喜歡上一個平台,從而成為一個平台的忠實用戶,這並不是玩笑話——雖然確實也可能會因為那個人形象崩塌,而厭棄那個平台。


    但他確信,自己就不可能翻車,尤其是在最讓公眾不能接受的方麵。


    作為曾經悲催的社畜,現在的他,雖然還追求財富,但絕不會因為追求財富,而站在曾經的自己,也就是普通民眾的對立麵上。


    今天親自發這兩條微博,也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因。


    他這麽關心的“扶人案”,自然就是後來很多人都會時常提起,並以此作為自己行事準則,遇到類似的事時,會想到相關法官的“不是你撞的,為什麽要扶?”的話的那起扶人案。


    問題是,可以說,九成九是公眾,對這起案件的認知,都是不全麵,甚至可以說,就是錯的。


    事情發生在去年11月的一個早高峰,當事的老太太,在一處車站,等來了兩輛83路公交,她朝後麵人少的那輛跑去的時候,從前麵那輛後門下車的一位乘客,不經意間和她發生碰撞。


    ——這也很容易理解,因為諸多客觀因素,下車的人,確實很難看到,也不會總是預判到,有人從後門前跑過。


    事後,該乘客扶起老太太,並隨同老太太趕來的家人,一起把她送到醫院,還代付了200塊醫藥費。


    經醫院診斷,老太太左股骨頸骨折……雙方很快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並先後報警。


    今年1月份,老太太起訴乘客,索賠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此案先後四次開庭,第一次開庭,被告方隻是說不是他導致的,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次時,被告承認下車時與人相撞,但不是原告。之所以扶人,隻是和大多數人遇到同樣的事時一樣,順手而為,做點好事。


    第三次開庭前,被告主動聯係一位網絡論壇版主,說自己因為好心扶一位老太太,結果反而被起訴,索要巨額賠償……


    可想而知,各路媒體都因為這樣的述說蜂擁而至,做好事反而被冤枉,這絕對是大爆的題材啊,於是,不但第三次開庭時,法院裏擠滿了媒體記者,當時雙方,也全方位的被各路媒體圍追堵截。


    原告更是不斷接到陌生人的謾罵攻擊電話,指責她誣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門口的記者,一次次強行將話筒遞進來要求采訪……


    期間,又有讓各路媒體可以廣泛發揮的重要素材,該案最重要的一份證據,即可以證明雙方確實相撞,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找不到了。


    而在第三次庭審時,警方提供的由手機拍攝的筆錄原件的照片,並不是像如作證時所說,來自警方相關人員的手機,而是來自原告兒子的手機,又說,原告兒子,也是執法人員……


    這些加在一起,就完全可以讓很多媒體,腦補出很多大戲了。


    當然,最關鍵的是,在最後一次庭審,也就是月初才結束的一審判決時,庭上的一些話。


    法官應該是為了讓判決結果更能讓大眾接受,所以節外生枝的說了一些話,什麽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被告“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應該會說明經過後自行離開”、“即便一起到醫院,那事後也會主動要求返還代付的200元醫藥費”……


    這些很不恰當,很沒有專業素養的話,被媒體一抓住、放大,就成了那句“不是你撞的,為什麽要扶?”


    而伴隨這些話的判決結果,是被告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4.5萬元。


    4.5萬元,在任何時候,對絕大多數家庭來說,都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這是因為你做好事結果被冤枉而導致的……


    這自然引得一片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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