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如果沒有天皇無權的判斷,要免除天皇的責任就會麵臨盟國更大的壓力和背負更大的道義負擔。


    所以,日本天皇是不是“沒有發言權”,是不是與“日本政治上的諸多決定”無關,戰前日本的“皇權”是不是像美麗國認為的隻有象征意義,確實是天皇免責是否得當的關鍵。


    而且,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中,更是確定了“官方身份不免責”的原則。


    也就是,判定刑事責任的模式不僅涉及到高官的非法行為、而且還涉及到因為他們的位置而對其手下負責的“不行為”。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明確了這一個原則,那就是刑法中的“指揮官責任”的理論,一個上級指揮官在其部下實施了戰爭罪、反人道罪或種族滅絕罪等國際犯罪行為時、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正在或將要實施的這些犯罪行為而沒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來阻止或懲罰該犯罪者,則不能免除該上級指揮官的刑事責任。


    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製定這一原則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日本戰犯山下奉文案。


    山下奉文是日軍在菲律賓的最高司令,被日軍稱之為“馬來之虎”,一九四五年十月二日,就在日本政府無條件投降後的一個月,山下奉文被盟軍起訴並被指控犯有戰爭罪行。


    盟軍指控日軍在菲律賓的最高司令官山下奉文,於一九四四年十月九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期間,在菲律賓群島的馬尼拉和其他地方,作為當時正和美麗國及其盟國處於戰爭狀態的日本武裝部隊的最高指揮者,非法的無視並且不履行指揮官控製在其指揮之下部隊成員行動的義務。


    山下奉文做為日軍在菲律賓的最高司令官允許日軍對美麗國及其盟國以及中立國的民眾,特別是對菲律賓民眾,實施殘酷的暴行以及其他嚴重的罪行,因此違反了戰爭法。


    與一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其它的起訴書不同,山下奉文被起訴並不是因為他親自殺了多少人,或是親自對多少人造成了傷害。


    山下奉文被起訴是因為日軍在菲律賓的部隊在實施大規模的屠殺美麗國及其盟國和屬國人民,尤其是菲律賓人民,犯有殘酷暴行時,山下奉文作為日軍在菲律賓的最高指揮官卻聽之任之。


    所以,山下奉文被指控觸犯了戰爭法的原因不是他自己做了什麽違法之事,而是因為他沒有盡到一個最高指揮官應該盡到的職責和義務。


    山下奉文一案從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九日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開始審理,法庭一共聽取了二百八十六位證人的證詞,並且接受了四百二十三件文件作為物證。


    所有這些出庭的證人、證詞和證據表明,共有至少五百多名婦女遭到在菲律賓的日軍士兵強奸,三萬兩千多名菲律賓的平民和被俘的美麗國軍人受到虐待和殺害。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庭審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七日結束,山下奉文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處了絞刑,理由便是山下奉文沒有能夠履行一個軍事指揮官的職責,控製其下屬官兵的行為,沒有能夠阻止自己軍隊中的官兵實施殘酷的暴行和其他犯罪。


    從山下奉文案件的審理之後,指揮官責任原則在國際刑事法律的實踐中得到了較大的發展。


    而且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日本戰犯中,不但包括了日本的軍事指揮官,同時也審判了日本非軍事人員的刑事責任。


    指揮官責任概念剛形成時,是作為能追究軍隊指揮官個人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依據,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卻突破了這一限製,比如在按照指揮官刑事責任原則被判決有罪並被執行死刑的日本戰犯中就有一個是日本的非軍隊指揮官,這就是日本政府的前首相廣田弘毅。


    廣田弘毅曾經是日本政府的第三十一屆首相,在日軍入侵華夏期間擔任日本政府的外相一職,並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軍事指揮官,不負責也不指揮入侵華夏的日軍部隊進行作戰。


    但廣田弘毅在金陵大屠殺期間擔任日本政府的外務大臣,由於職務上的原因,當日本軍隊進入華夏的金陵城後,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到一九三八年的二月這段時間,在華夏的金陵城施行了震驚世界駭人聽聞的暴行時,廣田弘毅作為日本政府的外務大臣應該立即接到日軍部隊在金陵關於這類暴行的報告。


    由於日軍部隊的這些犯罪行為施行的範圍如此之廣,發生的時間又是如此之長,廣田弘毅本人認為報告是可信的,也曾將這項問題谘詢照會日本政府的陸軍省。


    廣田弘毅當時從日本政府的陸軍省得到保證,說日軍部隊在金陵的這種暴行將會停止,但是,在日本政府的陸軍省做出停止暴行的保證之後的至少一個月時間中,仍有日軍部隊在金陵城有關於暴行的報告。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起訴廣田弘毅犯有罪狀第五十五項,也就是“故意或者怠忽職責而沒有能夠采取足夠的措施來阻止日軍在華夏金陵城的暴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根據審判中所展示的證據,最後認為:“根據本法庭的意見,廣田弘毅沒有在日本政府的內閣會議上主張立即采取措施命令日軍部隊停止在金陵城的暴行,以及廣田弘毅沒有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來停止日軍在金陵城的暴行,這是廣田弘毅對本身義務的怠忽,廣田弘毅明知日本陸軍省的上述保證沒有實行,並且日軍在華夏的金陵城中每天都進行著成千的殺人、強奸婦女,以及其他暴行,而廣田弘毅卻以日本陸軍省提出的保證為滿足,廣田弘毅的怠忽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於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根據指揮官刑事責任原則認定廣田弘毅犯有戰爭罪,並根據已經確認廣田弘毅成立的三項罪狀判處其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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